開年會的相關費用你會進行涉稅處理嗎?
日期:2025-01-15 11:25:58 人氣:26
問:為了籌備年會,甲公司與A酒店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A酒店提供會議場地及相關配套服務。那么,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場地租賃費”還是“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6]214)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據此,年會中發生的餐飲和娛樂服務,不可抵扣,其它支出通常可以抵扣。問:活動中我們還準備將自產的產品作為抽獎禮品無償贈送給中獎員工。那么,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上我分別需要如何處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應注意,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問:在年會活動中,我們打算邀請客戶代表參加,并報銷他們的往返機票,這部分支出能否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由于供應商與客戶代表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計算抵扣。因此,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客戶代表不屬于以上范疇,不能納入抵扣范圍。問: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評選出的2024年度10名優秀員工予以頒發榮譽證書并每人獎勵現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給優秀員工的現金獎勵應按什么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甲公司對于支付給優秀員工的現金獎勵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問:企業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邀請的主要供應商與客戶代表每人贈送了價值1萬元的精美禮品。那么,甲公司向供應商與客戶代表贈送禮品是否需要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因此,甲公司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問:如果是將外購的產品無償贈送給員工,我們又該如何處理?答:在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外購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時,不視同銷售,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問:在年會活動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單位微信群中共發放了現金紅包5000元。那么,搶到微信紅包的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政策解讀相關規定:《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因此,老板個人自掏腰包在單位微信群發放的紅包,員工搶到紅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答:普惠性紅包、獎金、禮品是指企業發放的人人有份的紅包、獎金、禮品。員工取得的這種紅包、獎金、禮品,是基于其任職受雇,員工的所得實質上是付出勞務的對價,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資薪金一起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若企業發放的是獎勵具有年終獎性質,則在2027年12月31日前,員工可以適用“單獨計稅”的稅收優惠,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4.《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答:假如企業評選出各部門的優秀員工,對該評選出的優秀員工給予現金獎勵或實物獎勵。這種對部分員工的獎勵屬于非普惠性的,但優秀員工獲得的獎勵仍然是基于其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實質上仍然是付出勞務的對價,因此,仍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應作“工資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資薪金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樣,如果獎勵具有年終獎性質,在2027年12月31日前,員工可以適用“單獨計稅”的稅收優惠。問: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答:一些企業搞年會,不僅自己單位的員工參加,還可能會邀請客戶、供應商等合作伙伴參加,有些還允許員工帶家屬來參加。在年會現場,企業還會給這些單位以外的人員發放紅包或贈與禮品。本單位以外的人員不是本單位員工,其取得所得不是因為任職受雇,屬于“偶然所得”,企業需要按偶然所得即所得的20%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實務中,企業發放的紅包、資金、禮品都是直接給到個人的,也就是說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企業實際上是承擔了個人的所得稅的,企業需要就該部分承擔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否則會有被稅務處罰的風險。但有一種例外,就是企業贈送的是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這種實際上還是誘導消費的,獲得的人無需作為“偶然所得”。對企業來說,贈送的紅包、資金、禮品,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按業務招待費的限額扣除;如果帶有業務宣傳性質,如支付寶集五福、百度贊助春晚派送9億紅包、抖音集音符瓜分5億元等,作為業務宣傳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因不屬于銷售貨物或服務,無需視同銷售,不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待消費者使用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時,按商業折扣的規定處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答:年會中,為活躍氣氛,微信群里基本都少不了搶紅包大戰,這些紅包多為老板、領導私人發放的紅包,這種紅包,無論是發紅包的人還是搶紅包的人,都不涉稅,老板、領導們可以放心發,員工也可以放心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公告》(注: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答:很多企業會設置抽獎箱,通過抽獎來發放獎品,這種情形下,無論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員工,均需要按“偶然所得”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也可以代為承擔稅費,但需要就承擔的稅費向稅務機關申報。發放給本單位員工紅包、獎金、禮品,企業可以作為福利費處理;發放給本單位以外人員的紅包、獎金、禮品,企業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或業務招待費處理。注:部分稅務機關認為本單位員工抽獎所得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稅率是20%,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稅率,如果年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不超過30萬元,則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比較節稅,如超過30萬元,則可以和稅務機關溝通,盡量作為偶然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企業年會中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要區分本單位員工和本單位以外人員,對本單位員工,區分不同情形作為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并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本單位以外人員,如果發放的不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偶然所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發放的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不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所得,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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