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與否的定性,直接關系著企業是否面臨行政處罰,以及滯納稅款能否受3年或者5年稅款追征期限的限制。因此有觀點認為,因偷稅之行政處罰直接關系著納稅人的財產權益,并會引發逃稅罪的刑事風險,故此,稅務機關在定性偷稅時需要適用較高的證明標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英德市某公司送達了稅務處理與處罰,就體現了上述觀點。稅務局于2022年發現企業2015年存在接受虛開發票偷逃稅的行為,已過5年的行政處罰期限。但是,如果給企業定性偷稅,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的規定,那么稅款的追征不受3年或5年追征期的限制。
處理決定載明:該企業因取得虛開的發票,現有證據證明其通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抵扣稅款,偷逃增值稅,遂就增值稅部分定性為偷稅。但其企業已經走逃失聯,無法查實賬務,也無法判斷貨物交易及支出的真實性,就企業所得稅部分,僅能予以核定。稅收核定,是稅務機關無法取得充分的企業稅務財務資料的情況下,享有的一種推定權。既然使用了稅收核定,就證明稅務機關并未收集到企業確實、充分的偷稅證據,故而,對企業所得稅部分未定性為偷稅,對超過5年的部分不予追征。
此外,該處理、處罰還體現了稅務機關計算企業所得稅稅款追征期限的起點,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最后一日,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
英德****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5月9日對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違法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公司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你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取得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港公司”)、茂名市盛鴻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鴻公司”)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發票不含稅金額合計872,854.68元,稅額148,385.32元,價稅合計1,021,240元。你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148,385.32元,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費用。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中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復印件,證實你公司的基本情況。
(2)茂名市稅務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證明。證明你公司取得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
(3)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實際上未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進行過真實的交易。
(4)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時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發票所涉貨物的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發票聯、抵扣聯、產品入庫單、購銷合同、等復印件,證明你將涉案發票對應的金額已入賬。
(5)我局依法調取的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證明你公司的申報情況及你公司在2015年、2016年符合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6)國家稅務總局英德市稅務局提供的《抵扣證明》,證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值稅均未做進項轉出。
(7)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2﹞45號)作出回復和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
(8)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再次向你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3﹞27號),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間記載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業務往來相關涉稅資料,但截至2023年5月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你公司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讓得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為你公司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你公司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讓得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為你公司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是偷稅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等規定,你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少繳增值稅,追繳你公司增值稅148,385.32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的規定,追繳你公司城市維護建設稅7,419.27元。
(五)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三條“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第六條“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追繳你公司教育費附加4,451.55元。
(六)根據《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第六條“征收對象和標準。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條“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稅’申報繳款期限進行申報繳納。”的規定,追繳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967.71元。
(七)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2﹞51號),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間記載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業務往來相關涉稅資料,但截至本次檢查結束,你公司均未提供相關的資料,導致我局難以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第三條第三款“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第六條“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和《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國稅發〔2008〕61號)的規定,你公司登記的行業大類為:涂料制造,適用7%的應稅所得率。
你公司2015年營業收入為4,047,609.78元,應稅所得率為7%,應稅所得額為283,332.68元。你公司2016年營業收入為4,911,953.65元,應稅所得率為7%,應稅所得額為343,836.76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第一條的規定,結合你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你公司的從業人數小于100人、資產總額小于3,000萬元,你公司2015年10月至12月符合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條件,2016年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條件。
2015年和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應追繳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5年:283,332.68÷(9/12)×25%+ 283,332.68÷(3/12)×50%×20%-4,112.57=56,095.63(元)
2016年:343,836.76×25%-9,628.89=76,330.30(元)
你公司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繳款期限是2016年5月31日,距離我局在2021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送達《稅務協查通知書》(清稅一稽協通﹝2021﹞4016號)發現你公司少繳2015年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已超過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追繳你公司2015年企業所得稅56,095.63元。你公司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繳款期限2017年5月31日,則從2017年6月1日起計算追征期,距離我局發現你公司少繳2016年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未超過5年追繳期限,因此依法追繳你公司2016年企業所得稅76,330.30元。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你公司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行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英德市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英德****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5月9日對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違法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一)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你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取得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港公司”)、茂名市盛鴻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鴻公司”)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發票不含稅金額合計872,854.68元,稅額148,385.32元,價稅合計1,021,240元。你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148,385.32元,造成少繳增值稅148,385.3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419.27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中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復印件,證實你公司的基本情況。
(2)茂名市稅務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證明。證明你公司取得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
(3)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實際上未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進行過真實的交易。
(4)我局調取你公司在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的有關涉稅情況時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發票所涉貨物的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發票聯、抵扣聯、產品入庫單、購銷合同、等復印件,證明你將涉案發票對應的金額已入賬。
(5)國家稅務總局英德市稅務局提供的《抵扣證明》,證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值稅均未做進項轉出。
(6)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2﹞45號)作出回復和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
(二)你公司在我局檢查過程中,拒絕向我局提供有關資料
1.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清稅一稽檢通〔2022〕18號),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稅業務往來的資料,你公司截至檢查結束時拒絕向我局提供有關資料。
2.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2﹞45號),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與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盛鴻化工有限公司業務往來的涉稅資料,你公司截至檢查結束時未對上述事項進行回復,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3.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再次向你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3﹞27號),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間記載與盛鴻公司、茂港公司業務往來相關涉稅資料,但截至2023年5月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關的資料。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清稅一稽檢通〔2022〕18號)的簽收資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2﹞45號)的簽收資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一稽 稅通﹝2023﹞27號)的簽收資料。
上述(1)至(3)項證據,證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達的稅務文書后按稅務文書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檢查工作和提供有關資料的事實。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你公司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讓得盛鴻公司、茂港公司為你公司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少繳增值稅148,385.3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419.27元的行為是偷稅行為。
你公司實施最后一次偷稅的行為的時間(2016年1月)至被我局發現(2021年10月)時已經超過五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上述偷稅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規定,我局多次向你公司送達稅務文書后,你公司均不按稅務文書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檢查工作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決定對你公司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處10,000元的罰款。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英德市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