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一:告別“勞務”一詞
根據《增值稅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原條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出現在內。
在《增值稅法》第十條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可見,“勞務”已歸入“服務”之中。
變化二:視同銷售情形大幅縮減成三項
與之前相比,視同銷售情形大幅縮減成三項。“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的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變化三:修改了免稅范圍
將原先可享受免稅的“避孕藥品和用具”移除,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變化四: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范圍:
在增值稅進項抵扣環節,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范圍發生變化,“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被刪除,不得抵扣進項稅只保留3項: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變化五:新增不征稅項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補償”,先前這類行為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
2、明確了“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不征增值稅;
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轉讓行為不征稅規定,是否會被取消,等后續明確。
變化六: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
1、《增值稅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2、沒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還有5%征收率,還要看后續是否有通知。
3點提醒 1、免征增值稅,只能開普票不能開專票。 2、直接減免不需要計提減免的增值稅,應全部計入收入。 3、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其他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按照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填寫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