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2月21日下午對增值稅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2月22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一條,對本法的立法目的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一條,規定:為了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同時,對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條、第二條的順序予以調整。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可以委托其境內代理人申報納稅,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授權國務院規定增值稅起征點,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四、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情形中增加“公益事業捐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改革部署,在草案中增加清理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應當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適時開展評估、調整。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做好本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深化增值稅改革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優化稅制結構、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等作出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本法配套規定,清理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加強法律的宣傳解讀,保證本法有效實施;同時,要按照黨中央關于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的要求,研究推進進一步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修改法律的,及時提出相關建議。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2024年1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增值稅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廣東調研,聽取有關部門、企業等方面的意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等決策部署,國務院方面對增值稅的稅制要素、全面清理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對進一步完善增值稅法草案提出了相關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1月2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進一步減少草案中的立法授權條款,完善稅收優惠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關于授權國務院規定視同應稅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簡易方法計稅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額計算銷售額的特殊情形、放棄增值稅優惠后不得享受該項優惠的期限、納稅人進行匯總納稅的審批機關等內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規定,或者經清理規范后納入稅收優惠范圍;同時刪去個別免稅項目。
二、有的意見提出,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據此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作了特別規定,建議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的部門提出,實踐中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代征,與關稅一并繳納,建議做好與關稅法有關規定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款申報繳納期限的規定作進一步完善。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物品增值稅的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12月2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約占全國稅收收入的30%左右。按照黨中央關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安排,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增值稅法草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主要對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規定。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部分較大的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基層立法聯系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協會、企業、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上海、江蘇、河北等地調研,聽取意見;并就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7月2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增值稅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突出增值稅價外稅的特點,建議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增值稅稅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簡易計稅的適用范圍,細化完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規定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單位建議,將現行的小規模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充實完善相關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二是增加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三是增加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草案第十六條對留抵稅額的兩種處理方式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學者提出,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但未明確相關范圍和要求,建議增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業就業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建議,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相關稅收立法授權條款;有的提出,在規范稅收立法授權的同時,也要為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機調控留出適當空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視同應稅交易的兜底情形認定)、第十二條(按照差額計算銷售額的特殊情況)、第十六條第二款(扣稅憑證范圍認定)、第十七條(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兜底情形認定)、第二十九條(稅款預繳的具體辦法)、第三十一條(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辦法)等條款中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授權性規定,調整或者明確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
法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