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委員長會議1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趙樂際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12月21日至25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稅法草案、監察法修正草案、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國家公園法草案;審議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關于提請審議法治宣傳教育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漁業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召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津巴布韋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里南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2023年全國增值稅收入6.93萬億元,占稅收收入比重約38%,其立法進程備受關注。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從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2022年的一審稿、2023年的二審稿,到今年年底的三審,增值稅法立法工作正式進入倒計時。建議我們財務及代賬小伙伴們密切關注增值稅的立法進程,評估其對企業的影響。
02 《草案》與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 有哪些變化? “草案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主要對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規定。” 在二審稿中,并沒有出現大家所期盼的稅率減并,仍舊是13%、9%和6%三檔稅率,外加零稅率。但二審稿中提及,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征收率為3%,未提及5%征收率情形。這意味著,不動產銷售、出租簡易計稅等適用的5%征收率,有可能會取消。但最終情況,需進一步明確。 1、與現行規定相比,視同銷售情形大幅縮減成四項。“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稅法(草案)》中視同銷售的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情形: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二、進項稅額的定義中,強調了“購進與應稅交易相關的。。” 《增值稅法(草案)》: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三、在增值稅進項抵扣環節,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范圍發生變化: 《增值稅法(草案)》: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現行財稅〔2016〕36號規定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四、新增不征稅項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補償”,先前這類行為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 2、明確了“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不征增值稅; 3、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轉讓行為不征稅規定,是否會被取消,等后續明確。 五、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 《增值稅法(草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沒有提到百分之五,大概率將統一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還有一些其他的變化,等增值稅正式立法后,再跟大家一起討論!想看二次審議稿草案的朋友,往下看! 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條 增值稅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 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八條 前條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本法規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稅率 第九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第十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第十一條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售額乘以征收率。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 為關稅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按照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第十五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國務院對特殊情況下差額計算銷售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八條發生本法第四條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 第十九條納稅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其銷售額。 第二十條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三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三)古舊圖書,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 (七)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 (八)學校提供的學歷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九)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前款規定的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業就業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 增值稅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 (二)發生視同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進入關境的當日。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日。 第二十八條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 (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 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 自然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 應當向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九條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 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并自完成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納稅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人預繳稅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海關應當將代征增值稅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提供給稅務機關。 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物品增值稅的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零稅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 (免) 稅. 出口退 (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法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 第三十五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
(二次審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