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我公司將自產產品作為禮品無償贈送客戶,增值稅不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吧?
糾正
需要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誤區二:視同銷售收入額不能計入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對嗎? 糾正 不!應當包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誤區三:業務招待費支出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為發生額的60%,對嗎? 糾正 錯!這種說法忽視了60%、5‰雙限額扣除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誤區四:我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不能用來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是吧? 糾正 不!可以按規定比例計入業務招待費計算扣除限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誤區五:在公司慶典中,我公司向多名客戶贈送禮品,該情形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吧? 糾正 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