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國外新能源汽車電池市場需求暴漲,不少新能源汽車電池出口企業在短期內產能供應不足,于是通過國內采購來補充出口銷售。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未能準確區分“自產”與“視同自產”,導致出口退稅風險。下面講一個案例來說明其中的風險點。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企業。今年初,A公司與國外客戶簽下一批大額采購訂單。由于出口訂單量增長極快,A公司自身生產能力不足,在客戶要求交貨期限內,無法足量產出。于是,A公司從母公司購入一批價值約1000萬元的相同型號電池,并將電池出口銷售給客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A公司未區分自產貨物與外購貨物,全部按照自產貨物進行了申報。稅務人員在審核出口退(免)稅數據時發現,A公司出口退稅額激增,出口銷售規模與產能不匹配。經核實外購貨物的有關合同、憑證等資料,稅務人員認為,該項外購貨物符合“視同自產貨物”條件,但企業財務人員未申報“視同自產”業務類型。經稅務人員輔導,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正確填報業務類型代碼,A公司成功申報并享受了出口退稅約130萬元。如果A公司未準確申報“視同自產”業務類型,按照稅法規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購貨物,將按照免稅申報進行處理,對應的進項稅額須轉出,稅費成本將大幅提高。生產型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準確將自產貨物和非自產貨物進行區分。如非自產貨物符合視同自產條件的,在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前,應提前咨詢稅務人員,并根據要求提供資料,避免因錯誤申報而導致出口貨物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辦法的情況,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4第一條所列條件出口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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