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但年度申報表中“投資收益”卻為零。稅務機關啟動核查后,發現企業主動更正申報表信息,投資收益增加5.8億元。但奇怪的是,當年企業的應納稅額卻仍沒有絲毫變化,這是怎么回事?
A 令人費解的申報信息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根據企業申報信息分析時發現的疑點線索,對M公司股權交易后的收入申報事項實施稅收核查,確認該公司轉讓所投資的上市企業L公司股權后,未據實就其轉讓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M公司進行約談輔導,M公司最終遵照稅務機關意見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共1.3億元。
2023年1月,寶安區稅務局組織法制、征管、風控、大企業管理等部門,組成股權(票)交易風險排查工作組,對轄區企業的股權交易事項開展專項稅收風險分析和應對。在此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M公司的申報信息有些異常。
M公司是一家以股權投資和資本運營為主要業務的企業。稅務人員分析企業申報信息時發現,該公司于2020年時,曾轉讓其投資持有的上市企業L公司股權。但稅務人員進一步查看企業當年所得稅申報信息時,卻發現該公司對應的“投資收益”欄目中填寫的數據是零。
這讓稅務人員有些費解。
一般來說,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活動,其轉讓股權的價格減除股權成本后的差額為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若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活動,通過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收益”項目的數額變動情況,即可判斷企業該項交易是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
這家企業轉讓股權,但“投資收益”為零,是什么狀況呢?
稅務人員判斷,從企業申報信息來看,M公司出現的這種數據表征,只有一種情形:當年企業在其他項目的投資出現投資損失,企業股權的投資收益和其他項目投資損失正好“正負相抵”。只有此情況下,企業的申報數據才會出現上述情況。但是,在企業生產運營和核算實務中,這種情形出現的概率非常低。
稅務人員認為,對于該項股權交易,M公司很有可能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由于企業申報信息中填寫的收益情況,僅能反映其當年投資收益總數,只有通過企業賬簿中的“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才能詳細了解其對不同被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具體情況。于是,寶安區稅務局決定啟動風險分析和應對措施,依法對M公司該股權轉讓事項開展稅種聯動核查,以核實企業是否存在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
稅務人員向M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企業存在“股權轉讓未確認投資收益”疑點問題,并要求M公司按期提供2020年企業“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表等資料。
但接到通知后,M公司卻遲遲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B 突如其來的“資產損失”
不久,稅務人員登錄網上稅務局稅務端數字平臺時,收到系統的提示信息。信息顯示,M公司日前登錄網上申報系統,自行更正了2020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相關信息。
稅務人員立即調取企業申報表格數據,對企業改動前后的兩份表格中的信息進行比對分析。他們發現,與之前的申報表相比,M公司在“投資收益”欄目中,增加了股權投資收益5.8億元這一數據。但與此同時,企業在申報表中的“資產損失”項目中,也多填寫了5.8億元。由于增加這項“資產損失”,因此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未發生變化。
M公司既然修改申報表信息,增加了當年的投資收益,但為什么又突然多出來5.8億元資產損失?這些損失是否真實?
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明確告知M公司,其自行更正修改的申報表中,關于企業同期資產損失的情況,須進一步核實,確認其真實有效性后,企業才能對申報信息進行修正。
隨后,稅務人員對M公司在申報信息中填寫的資產損失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稅務人員從企業處了解到,M公司在申報表中聲稱的資產損失,源自對兩家企業的投資損失:2018年,C公司和D公司準備啟動房地產開發項目,但存在資金不足問題,于是,M公司向其提供5.8億元借款。但隨后由于企業運營不當,房產項目開發失敗,兩家企業無力繼續經營,于是在2020年下半年相繼辦理企業注銷手續。
由于對方項目開發失敗,借款沒能如期收回,因此M公司認為,向C公司和D公司兩家企業支付的借款本金和應得利息,在企業核算時,應列入資產損失項目,并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予以稅前扣除。
對此,稅務人員認為,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其是否能夠予以稅前列支,稅收法規對此明確規定了相關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第25號公告)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此外,該法規第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
于是,稅務人員依照法規規定,要求M公司提供C公司和D公司的注銷證明、兩家企業資產清償情況,以及M公司曾向兩家企業追償債務證明等資料,但M公司并沒有在限定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C 投資收益究竟幾何
于是,稅務人員再次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約談M公司財務負責人王某。
對于該項資產損失,王某解釋稱,兩家企業房產開發項目失敗后,M公司曾多次通過打電話和上門面談等方式,向兩家企業追討欠款,但直至兩家企業注銷,其也未償還M公司借款本金,更別提當初雙方議定的利息了。
盡管王某言辭鑿鑿,但其始終拿不出M公司曾向借款方努力追償債權的相關證據。
見此情景,稅務人員向王某表示,按照第25號公告規定,如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列支,必須能夠提供債務人破產,以及債權人追償的相關證明或證據資料,但M公司自始至終均無法提供符合法規規定的、能證明C公司和D公司破產的法律文件,也無法提供其曾積極向兩家企業追討欠款的證據。
M公司對C公司、D公司的投資在性質上屬企業債權性投資,C公司和D公司注銷后,M公司并未按要求出具資產清償證明,也未通過司法途徑采取積極的追償措施來追索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M公司對上述兩家企業的投資損失情況,并不符合第25號公告中規定的資產損失認定標準。M公司向兩家企業提供的本金和應收利息,不能列為資產損失,并在稅前予以扣除。
因此,在申報信息的填寫和修正方面,M公司不能將上述投資損失列入“資產損失”,并與股權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用“正負相抵”的方法進行“對沖”,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企業股權轉讓產生的相關收益,應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稅務人員耐心的政策講解,最終M公司認可稅務人員的意見。在稅務人員輔導下,企業歸集被轉讓股權自投資日到賣出日的“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資料和相關憑證,對投資股權的收益和相應成本進行仔細核算,確認轉讓L公司的股權投資收益金額為6.39億元。隨后,在稅務人員指導下,M公司再次更正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數據,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1.3億元。
■稅案評析
完善監控指標 增強辨識能力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副局長 黃少紅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企業轉讓投資的上市公司股權后,未及時確認投資收入少繳稅款的稅收風險管理案件。
本案中,稅務人員緊盯企業“未虧損轉讓股權”,但當年申報的投資收益卻為“零”這一突出疑點,詳審細核企業數據,并對企業申報表中所稱的“資產損失”項目的真實性進行追蹤核查。在涉案企業無法就聲稱的“資產損失”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后,依法約談企業,釋法說理,明確其所稱的“資產損失”,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隨后輔導企業正確確認股權轉讓收入,依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確保相關稅款未流失。
本案核查過程中顯現出的企業申報和核算問題,為稅務機關加強企業資產收益、資產損失項目的申報審核工作,強化監管,防止稅款流失,提供了啟示。
稅收風險管理部門應完善企業資產分析指標體系,同時加強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和申報信息的針對性邏輯比對工作。要結合企業性質和經營特點,對其“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企業投資資產設定量化監控指標,定期進行類比分析,如發現企業投資股權等資產發生數量減少,但企業同期申報表“其他收益”“投資收益”欄目卻未填報對應收益信息時,及時采取實地核查等征管措施。
此外,為及時識別企業違規列支“資產損失”行為,防范個別企業通過擴大稅前列支范圍的方式少繳稅款,風控部門應完善企業資產損失監控指標,設立“資產損失”預警值。如發現企業年度“資產損失”發生額在其資產額度中占比較高,超過預警閾值等情況時,須對相關“資產損失”項目和事項實施風險排查,核實業務真實性,發現問題及時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