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征管細節確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規程》進一步規范了涉稅信息管理、納稅人認定管理、申報征收管理、減免退稅管理、稅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促進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
建立健全“先稅后證”控管
各級地稅機關應積極與土地管理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交換,建立健全“先稅后證”源頭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稅、以稅節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統(GIS)”,探索對未經批準占地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上述“先稅后證”的“證”指“建設用地批準書”。
征稅范圍
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二)園地。指果園、茶園、其他園地。
(三)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
(四)草地、葦田。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應稅土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報送資料
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稅優惠的,應提供減免耕地占用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應提供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稅額計算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單位,按所占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暫行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稅額。
《暫行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30日內向地稅機關申報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占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對超過規定期限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3類占用土地行為不征耕地占用稅
以下占用土地行為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一)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
(三)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6種情形減免耕地占用稅
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情形免征、減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應稅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應稅土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居民占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形。
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
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備案管理。符合耕地占用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根據不同情況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居民占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的證明材料;
(五)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農村居民困難減免批復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耕地占用稅情形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