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機關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哪些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二、稅務機關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哪些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三、非法代開發票的,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五、特殊行業發票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六、發票印制地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后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七、發票管理中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用、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八、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九、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十、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四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一、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十二、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如何申請領購發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規定:“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的規定:“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中‘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購買假發票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十五、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規定:“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何種情況下應當取得發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規定:“第十九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十七、在發票管理中,稅務人員故意刁難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 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