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有一個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資薪金密切相關的問題,讓許多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都深感困擾,那就是企業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所支付的費用,究竟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即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勞動報酬,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支付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的費用能否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關鍵在于判斷這些人員是否屬于在該企業任職或者受雇,那么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是很直接的一項判斷依據,如果某員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就肯定屬于在該企業任職或者受雇。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具體而言,應結合企業是否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及證據,來判斷企業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