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和勞務稅司
答: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以下簡稱出口應征稅貨物),是指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出口環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包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以及按其他規定適用出口征稅政策的貨物。
二、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和申報?
答: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等文件規定的計稅方法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為什么要進行出口應征稅貨物信息數據用途確認,如何確認?
答:為便于出口應征稅貨物納稅人準確、規范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避免遺漏和錯誤填報,稅務機關事先對可能適用征稅情形的信息數據進行了歸集。納稅人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對相關出口貨物信息數據對應的政策適用、發票開具、出口業務類型等事項,進行用途確認。
(二)調整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3a至13c行“預征率 %”欄次的填報口徑。相關行次填表說明中,一是將“第13a至13c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征率 %’:反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調整為“第13a至13c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征率 %’:反映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二是將“第13a至13c行第14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調整為“第13a行第14列,納稅人按規定據實填寫;第13b至13c行第14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