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企業法律意識的增強,企業喜歡追加一個為什么,依據是什么?這也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表現,那么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恢復已注銷企業稅務登記?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實務中,稅務機關以稅務事項通知書形式要求當事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稅務登記手續,并說明如不配合辦理,則規定期限日后,稅務機關將強制恢復稅務登記。從已經公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來看,通知書均提到依據征管法有關規定,但具體哪個條款,沒有列明具體。查看了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都沒找到恢復稅務登記制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非正常戶管理”中第三款“實施非正常戶追蹤管理”中其中規定,“稅務機關發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并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對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作了明確:
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其中第(三)項明確,“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那么,對于非正常戶超過兩年被注銷稅務登記的,如果納稅人符合解除情形的,是否可以恢復稅務登記?目前也不是明確的。
稅務機關恢復稅務登記的目的:(1)為后續的檢查、處理、處罰流程創造程序性的條件;(2)為后續的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明確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