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企業破產程序涉稅事項操作指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各縣(市、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福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 現將《企業破產程序涉稅事項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規范破產企業涉稅問題處理,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編制該操作指引,供稅務機關、破產企業和破產管理人操作參考,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有新規定或不同程序的,從其規定。 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費債權。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撥打屬地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應立即開展破產企業欠繳稅費的清查核實工作,并在通知的期限內及時、準確申報稅收債權。在向管理人申報稅費債權時發現破產企業存在未完結稽查案件的,根據稽查案件查辦情況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稅費債權。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前既有欠稅又有多繳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的,由管理人依法核查。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有納稅義務未申報納稅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及時補充申報債權。 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債權不予認可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經復核仍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債權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等。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異議經審查后仍不予調整的,應當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若辦稅人員已采集實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破產管理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自然人業務辦理稅企關聯綁定,上傳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裁定書等,申請將破產管理人與破產企業綁定,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管理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企業業務入口登錄,以辦稅員身份線上查詢破產企業狀態、納稅申報情況、信用登記、欠稅情況等相關信息。 破產企業的稅務辦理工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由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需同步申請解除破產企業此前辦稅人員的權限,稅務機關應予解決。 管理人可申請查詢破產企業納稅申報、稅(費)款繳納和稅務行政處罰等涉稅(費)信息。現場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查詢,經實名認證的管理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移動辦稅終端等查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3.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通過移動辦稅終端渠道,經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稅費繳納情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涉稅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稅(費)信息。 3. 通過自助辦稅終端渠道,經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稅費繳納情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涉稅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稅信息。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管理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符合辦理條件的,管理人可在查詢涉稅信息時,同步辦理非正常戶認定解除、停業登記等業務。 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如發現破產企業在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內的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納稅申報。管理人應當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解除稅收、社會保險費非正常戶認定和稅費違法行為處罰手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 2.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若辦稅人員已采集實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并同時將說明送交人民法院備案。 1.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破產企業,就其逾期申報行為接受處理并補辦納稅申報的,可恢復正常狀態。對于債務人因此產生的應補繳稅(費)款、滯納金和應繳納的罰款,由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向管理人申報。 2.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3.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破產企業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如破產企業無法正常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管理人應當代為履行。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對于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發生應稅情形新產生的應納稅費,由管理人按照稅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依法應確認為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的,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 處置破產企業財產時,如約定產生的稅(費)由買受人負擔的,破產企業的法定納稅義務不因任何與買受人的稅(費)負擔約定而免除,管理人應及時代表破產企業履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義務。 管理人應當根據接管的債務人的賬簿資料核查其財產狀況,并依法按期申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若辦稅人員已采集實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申報文書表單可在電子稅務局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4.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涉稅事宜。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接受行政處罰等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221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 2.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3.破產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破產企業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等確需使用發票,管理人可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費款,相關稅(費)依法應當確認為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的,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若辦稅人員已采集實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3.破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管理人應當以企業名義按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4.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發票,不得發生丟失、違規開具等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費)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1.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同時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2.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破產重整過程中,企業或管理人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向主管稅務局稽查局提出異議或提起提前撤出的申請,經主管稅務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進行審核確認或審批,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 2.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 3.破產管理人提交申請的,還需提供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1.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2.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使得納稅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變更信息。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復印件。 4.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報送條件: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的;已實行實名辦稅的,可免予報送身份證件復印件)。 1.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具體是指:管理人為清算組或中介機構的,提供管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辦稅人員身份證件;管理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納稅人申請稅務注銷的,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注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 1.《清稅申報表》(報送條件: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提交)。 2.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或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書復印件。 3.《發票領用簿》(報送條件:已發過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提供;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4.稅務登記證件(包含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其他稅務證件)(報送條件:“一照一碼”納稅人或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5.營業執照(報送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項的納稅人)。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復印件(報送條件: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涉稅事宜的)。 7.管理人授權委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報送條件: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的;已實行實名辦稅的,可免予報送身份證件復印件)。 1.管理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管理人未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印章和賬簿、文書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并同時將說明送交人民法院備案。 4.管理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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