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堅持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戰略,許多建筑企業聞風而動,聚集而來。為幫助當地建筑企業及時排查潛在稅務風險,深圳稅務部門開展了專項“稅務體檢”,發現了企業一些共性稅務風險。比如,甲公司企業所得稅成本列支項目不準確,簽訂的部分建設工程合同未申報印花稅,且企業近兩年沒有申報環境保護稅記錄等。最終,經稅務干部輔導,甲公司補繳了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稅、印花稅及其相應的滯納金超過百萬元。
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不及時,扣除憑證不合規
稅務干部發現,甲公司有一筆建筑勞務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未列入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對此,財務人員稱因建筑工程尚未全部完工,該筆建筑勞務收入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公司打算取得全部建筑勞務收入時,再進行相關涉稅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對此,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稅務局稅源管理二科科長沈世瑞提醒,建筑企業應根據完工進度,及時確定當期建筑勞務收入,避免產生收入確認滯后的稅務風險。
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也是甲公司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存在的典型問題。在甲公司企業所得稅成本支出列支項目的20余份稅前扣除憑證中,有部分租金發票未注明租賃商品名稱,部分建筑服務發票未備注工程名稱與工程地址。對于該類不合規發票憑證,經稅務機關提醒通知后,甲公司仍未進行補開、換開發票,也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對此,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稅務局法制科科長郭禮忠提醒,建筑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須謹慎選擇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確保取得合規發票,保證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一致。
環境保護稅:政策理解不清楚,污染認定不準確
稅務干部核查時,甲公司認為該公司并未排放污染氣體、產生超量噪聲,也未排放固體廢物,因此近兩年未及時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對于建筑施工過程中帶來的揚塵污染和噪聲污染,甲公司認為這些污染并非應稅大氣污染物,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其中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同時,《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明確,排放的揚塵、工業粉塵等顆粒物,除可以確定為煙塵、石棉塵、玻璃棉塵、炭黑塵的外,應按照一般性粉塵征收環境保護稅。
需要提醒的是,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屬于大氣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塵,是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應稅污染物。甲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揚塵,應按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印花稅:憑證梳理不仔細,電子合同被忽略
甲公司部分建筑工程合同采用電子形式簽訂并未進行印花稅申報。經核實,甲公司財務人員由于公司業務鏈復雜,簽訂的建筑施工、工程采購、勞務分包合同較多,在申報印花稅時僅梳理了簽訂的紙質合同,忽視了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建筑企業中最常見的建筑工程合同,屬于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也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稅務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建筑企業業務合作方多、涉稅事項多、稅務風險點多,如果長期忽視稅務風險控制,“小毛病”累積起來就可能引發“大問題”。因此,建議建筑企業配合好稅務部門的“專項體檢”,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力求舉一反三,從制度層面進行有效防范。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持續從源頭上識別和控制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