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收不回來了,若是要做到稅前扣除,必須具備6個條件!
壞賬已經實際發生了,因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只有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會計上已經做了損失處理,也就是會計人員必須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做賬處理。僅僅是計提的壞賬準備是不得稅前扣除的。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應具有證明損失的外部和內部證據鏈。 資產損失的證據鏈條一定需要內外結合、相互印證,如果缺少外部證據,實務中被認可的可能性較小。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六條的規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需要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壞賬稅前扣除不再需要出具專項報告了。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共20項),其中第3項: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已經不再需要,而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別忘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報填報A105090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資產損失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必須填寫A105090 資產損失及調整表。 參考: 1、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