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金額不同,應收賬款的逾期時間應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應收賬款,若不符合其它條件,即使出現了壞賬無法收回,該筆損失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附件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不再留存。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六條: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是可能因為不能判斷是否真實發生的損失,無法在稅前扣除),但應說明情況,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是可能因為不能判斷是否真實發生的損失,無法在稅前扣除),但應說明情況,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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