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稅總函〔2015〕4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不少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以下簡稱網絡紅包)。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現就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部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悅。
四、各單位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咨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切實做好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