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最近公司因未及時向業主開具發票被投訴,稅務人員也對我公司賬務產生懷疑,他們約談公司財務人員,后要求對我公司未收到物業費按照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征收增值稅。我們有如下疑問:1、我們收取物業費,按服務協議約定一般是2018年底一次收取2019年度全年物業費,逾期將按天收取違約金,稅務機關為何要求在2019年1月一次性申報繳納增值稅?我們的服務還沒有提供完,認為應逐月確認納稅呀!!2、未實際收到的物業費應暫不納稅,待實際收到后再申報,為什么稅務機關要全部讓我們納稅?3、如果一次性納稅,那幾年都未收到的物業費,我們企業所得稅如何納?企業不虧嗎?
答復內容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因此,企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判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并正確申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安徽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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