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在2016年1月18日發布了《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現就有關問題斷章取意如下: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先行參加本輪改革。
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全省公務交通補貼劃分7個補貼層級,每人每月的公務交通補貼不得高于以下標準: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
市及市以下地稅系統參加同級政府的公務用車改革。
在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部門內,省、市、縣(市、區)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確定的執法部門之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其他部門,其執法執勤車輛應嚴格配置在相關一線崗位并嚴格控制總量,省、市、縣(市、區)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的30%、50%、60%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