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
1.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就是發票等)。
(1)還需要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老板及家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出差費用”,不能稅前扣除哦!還要繳納個稅的。
(2)需要提醒,出差過程中招待客戶的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
(3)如是出差是參加相關經營活動的培訓,可將出差費用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屬于財建〔2006〕317號規定的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北京執行口徑屬于出差費用);
(4)出差的相關費用中,取得住宿費專票和過路過橋費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
(1)差旅費補助賬務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按照差旅費處理,不需要提供發票;計算繳納個稅,按照工資薪金合并繳納;
(2)《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3)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先看當地是否有標準,沒有標準,實務中一般是全額合并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有標準的,標準內不繳納稅個稅,超過標準就超過標準部分繳納個稅。
補充:差旅費補助如當地沒有標準,是否需要合并繳納個稅,是存在爭議,因為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征稅,也沒有任何其他文件規定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