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