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普通發票銜接
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廣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納入營改增工作試點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經省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確定,現將山東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票管理使用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納稅人發放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勞務原則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包括《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等。納稅人應當于2016年5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繳銷手續,繳回未使用完畢的空白發票。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除《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應當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繳回未使用完畢的空白發票。
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2016年8月31日,試點納稅人應當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稅機關,繳回未使用完畢的空白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在用的稅控收款機,省國稅局將協調生產廠商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情況下,對具備改造條件的稅控收款機進行改造。改造后能夠滿足國稅部門發票管理使用要求的,納稅人可繼續開具使用卷式發票。
五、門票類發票過渡期之后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將另行通知;使用門票類發票以外的其他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發票的納稅人,需用發票的應當提前45天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用票計劃。
六、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除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需要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2016年5月1日后,暫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
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9萬元),或者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9萬元),原則上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八、因時間所限,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需用的普通發票種類暫時無法滿足供應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定額發票或手工版發票過渡應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