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魯財稅〔2016〕4號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管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政策執行口徑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關于契稅政策
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重新購置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對差價部分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對差價部分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屬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對差價部分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對差價部分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關于住房認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購房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納稅人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況,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情況信息及時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持書面查詢結果辦理涉稅事項。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無償為納稅人提供住房情況查詢服務。
(二)住房情況查詢范圍為擬購住房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
(三)納稅人應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后的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稅事項。
(四)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詢范圍。
本通知規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