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2016〕67號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建筑及房地產業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省國稅局擬繼續借助“建筑及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兩業系統”),實現對建筑及房地產業的稅收管理。為做好營改增后兩個行業有關稅收管理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今后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暫繼續通過省地稅局網站登陸“兩業系統”開具“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預收款收據”(以下簡稱預收款收據)和錄入相關經營信息,開具增值稅發票必須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產企業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領用預收款收據后,應先將預收款收據號段在“兩業系統”中“預收款收據領用登記”模塊登記,再開具預收款收據。
三、2016年4月30日前房地產企業從地稅機關領用的未使用完的預收款收據,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產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規定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五、各級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合作,共同做好過渡期間“兩業系統”維護及管理工作。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6日